
成都市蓉丰床上用品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2025834002法定代表人(卖力人):赖贞祥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川食品大道51号我局于2019年9月23日对你(单元)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元)实施了以下情况违法行为:床上用品生产项目未报批建设项目情况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以上事实有 《情况行政案件观察询问笔录》、《情况行政案件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和现场照片 等证据为凭。你(单元)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情况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元不得开工建设”的划定。我局于2019年10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见告书》(新环罚告字〔2019〕213号)和《行政处罚听证见告书》(新环罚听告字〔2019〕59号)见告你(单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你(单元)于2019年10月28日提交质料,自愿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我局经局案审会审议后,认为我局在管理你(单元)上述情况违法案件中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实、适用执法法例正确、查处法式正当、处罚种类和幅度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况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划定,我局决议对你(单元)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01200元(大写:壹拾万壹仟贰佰元整)。缴款方式:凭成都市新都生态情况局开具的《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和本决议书到银行柜台缴至: 成都农商银行新都天元支行;户名:成都市新都区财政局;帐号:022 209 000 120 010 006 051 000003;执法单元代码:011635001。限于接到本处罚决议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存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划定,逐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元)如不平本处罚决议,可在收到本处罚决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成都市生态情况局或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议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推行本处罚决议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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